摘要

<正>船舶建造合同应尽可能在合同及预付款还款保函中加入"债权债务发生变更后保证人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以有效控制保函风险。近年来,我国造船企业在经营中因融资需求经常开立各种保函,其中潜在的风险值得关注与防范。例如预付款还款保函,对于船舶建造合同双方而言,无论合同中是否加有"anti-discharge"条款(债权债务发生变更后,保证人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只要船舶建造合同发生变更,即便是看似细小的变更,也应事先通知船厂银行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如变更已经发生,且未获得船厂银行同意,则需立即联系船厂银行,争取其追认。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