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当前刑事判决呈现出罪名适用混乱、既遂标准不明、实际刑期较低、罚金数额不足等问题。不应根据《出版物解释》第11条将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在现行追诉标准下,完全可能根据《出版物解释》第15条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通过扩张"复制发行"的含义,强行以侵犯著作权罪架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不合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当以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