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内理论界存在一种以国际社会意义上的"地方自治"的含义来界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倾向,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际社会意义的地方自治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这从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文本结构和条文内容就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清晰地揭示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宪(法)意图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中央统一领导,以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其中前者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前提。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路径必须以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前提为基础进行。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