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立足点是企业作为一个完全守法的主体不会对环境造成超额的损害,因此对环境责任的追究是在企业发生环境侵权之后才实施的。从价值衡量上看,当现有环境侵权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远远小于企业以牺牲环境换取的可期待利益时,企业就会放任该种环境侵权的发生。从而形成一个"怪圈":环境侵权-罚款或赔款-为了弥补这一损失加大生产力度-进一步污染环境。打破环境"怪圈"的存在是保护环境的关键,本文建议采取企业环境责任前置,让环境责任走在侵权行为之前,让环境责任成为"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于企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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