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广大农村地区,习惯作为人们长期生活中自发生成的社会秩序,是乡土社会中的"活法"或"行动中的法",对于社会矛盾或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新疆少数民族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上的非一般法源地位,我们不得不诉求于诉讼法上其进入民事审判路径的寻找和突破。我们认为,诉讼调解制度、诉讼调解社会化制度、"大调解"下"诉调衔接"机制为新疆少数民族民事习惯进入司法提供了可能适用的广阔空间。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喀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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