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新世纪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农民的土地权利状况明显改善:在权利性质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在承包期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期限由15年扩展到30年,而且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即所谓的"生不增地,死不减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在承包权的权能方面,农民已经取得了在承包期内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以转包、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