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自生能力和外部支持是影响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基于338家产品生产类合作社的样本调查数据和计量经济模型实证分析表明,保障大户的附加表决权、重要事项由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民主表决、按照法定方案分配盈余是异质性成员激励相容的合作社制度,能够显著增强合作社的自生能力、促进服务功能的实现;而某些不同于传统合作社原则的异化特征也是激励相容的,比如按实物出资入股、在外雇用管理人员、非成员业务和服务等,同样可以促进合作社服务功能实现;来自政府的外部支持对于当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合作社而言有必要,获得政府资助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合作社服务功能实现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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