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股权激励始于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权激励虽有规定,但我国的股权激励总体上表现出"以规章主导改革"的制度供给模式。此种模式不仅影响到法制的统一性及协调发展,而且对统一的资本市场实践无益。因此,应通过立法创新、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应规定、制订股权激励单行条例等来重构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使股权激励的负效应减至最低,实现效率最大化与公平价值的双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