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具有一套独特的认识论体系,它以数据为其认识基点,是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认识基点的互补;以相关性为主要认识内容,是对因果性认识论的补充与完善;强调对非确定性结果的容忍,是对确定性认知的深化与发展。然而,从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视角来看,大数据技术理性还存在诸多问题,大数据技术理性的实现需依靠大数据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