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及其理由与法定产权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虽然体现了农民的利益诉求,但其背后深层诱因更值得深思:农民对确权文本和相关法规进行了有利于自身的解释,实现了自身的产权建构。继而从更深层观之,农民的产权认知则成为产权建构的社会文化基础。这是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的约定俗成和历史延续中塑成的,并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冲突。不过,农民并未完全排斥国家法与确权文件,而是将其与地方性知识共同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与改革必须要充分考量农民的生活实践。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