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行为当事人的“作为”或“懈怠”做道德责任评价的时候,应当既考虑到其在身体动作方面的能与否,又考虑到其在心智认识方面的能与否;既考虑到其行为的近因性因果关系控制,又考虑到其行为的远因性因果关系控制。以此观之,在当代西方分别以哈里·弗兰克福特和约翰·马丁·费舍尔等人为代表的两种道德责任归因理论中,后者虽然正确地认识和指出了前者的不足,但其对“懈怠”的道德责任负责条件的理解失之偏窄,而对“懈怠”的道德责任免责条件的理解则失之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