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运行责任保险时出现了严重的实践困境,原因在于只看到了食品安全制度与责任险制度在分散风险方面的一致性,并以责任险迁就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忽视了所涉风险、责任条款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形成了两大制度在适用前提、义务范围与设定方式、责任机制运行三方面的冲突。应当从立法上理顺食品安全责任范围与责任险承保对象的关系,促成两大制度责任机制的有效衔接;强化国家、行业指导和保险标准等行业治理方面的制度供给,使国家意志与市场规律相协调;优化司法机关界分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筑牢两大制度协调的终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