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权力在纵向层面的进一步配置,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兼具治理价值与民主价值。此外,其价值还在于满足地方立法需求、实现治理路径的转变、降低立法试错成本。但其目前的风险在于地方立法机关不具备与全面赋予立法权相适应的立法素质、立法监督的不完善使得地方立法权有被滥用的风险、立法权限的限缩致使地方立法需求受到抑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法律化。而此类可能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未能较好地实现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为此,欲对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有必要在收权与放权之间寻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