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创新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研发企业以合并或联合等垄断方式阻碍研发竞争的现象。美国在创新市场反垄断执法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当我国对科技创新市场进行反垄断执法时,将面临难以制定本身违法的行为标准、相关产品市场难以界定之障碍,因此,除了原则上规定《反垄断法》可直接适用于科技创新市场之外,可以从识别竞争性研发项目和确定相关研发项目的潜在竞争者两个方面来界定同一研发市场。另外,从相关科技研发市场的竞争性和是否形成进入壁垒两个方面来判断垄断的构成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