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清算阶段需要选任清算人进行清算,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人的选任方式有董事当然为清算人,章程中预定清算人,法院选派清算人,股东会选举清算人等几种方式。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有了结现务、清偿债务、分派剩余财产。股东会在公司清算完结登记之前仍然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在公司实践中,司法院能够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解释,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