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1934年产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这种保险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大陆法系国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仍存在争议。中国平安、人保、美亚等公司承保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比例尚不足2%。从供给方面分析,条款设计须结合中国国情。从需求方面来分析。我国的公司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尚不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