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首是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本身规定有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两种情形,并分别明确其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自动性进行了演绎扩张解释,肯定了"送首"的成立。对于特殊疑难案件,司法实务个案的认定也作了进一步扩大适用。但是却对余罪自首的余罪范围作出了限缩解释,导致司法实务认定中的诸多困惑难以解决。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将自首的投案对象由司法机关扩张解释为办案机关,并将纪检监察机关对行为人采取的调查措施,视为法条余罪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不仅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和功利角度,而且从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司法文明的进步趋势,司法中对自首的认定标准适度从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