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多数人之债的制度设计上,继受了苏联民法的模式,进而作"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划分。但在学理解释上,我学者却通常将"按份之债"等同为于德日等国民法中的"可分之债"。这种错位的认识本身就凸显出了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先天"不足。通过对多数人之债的制度解析,本文认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现行法上的二元划分体系,并采"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及"连带之债"的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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