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面临制度化难题,法律缺位与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探讨制度问题的解决。结合公共服务的理论发展和国际立法演变经验,政府购买服务立法应当着力于新公共管理范畴,注重行政管理规制,关注政府核心职能和辅助职能的区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分支,应当在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对购买服务予以细化规制,以实现整个采购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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