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坚守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仍然坚持债之相对性原则不突破将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尤其体现在教唆缔约过失行为等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因此确定出缔约过失责任突破债之相对性的类型,并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现行合同制度的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