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 13条和第 41条 ,本文认为前述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 ,商标法为鼓励当事人注册 ,以加强对商标的管理 ,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能实行跨类保护 ,有以工具理性取代自然理性之嫌 ,值得检讨 ;其二 ,在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场合不规定撤销期 ,有违民法一般法理 ,在实践中亦弊端甚多 ,如容易滋生新的恶意和导致注册秩序的不稳定 ;其三 ,缺少“先用权”制度和赋予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人在撤销期使用商标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针对前述立法不足 ,本文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 出版日期2003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