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加紧完善。在现行的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技术互补占据主导立法理念和台湾地区方面出于对技术转移的防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致使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在保障两岸科技合作的长效性和共赢性方面的效力不足。对此,应遵循共同创新原则和最大效用原则对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