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宪法理论和宪法文本中,"节"是文字符号,是结构单位,在宪法形式结构、宪法体例形式中处于基础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在产生过程中曾尝试在"节"的设置方面作全面突破,但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最终基本上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体例,只在个别地方有所发展。时过境迁,现行宪法所处的环境已有了很大改变,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中"节"的设置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学理上讲,拆分第三章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三章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分节规定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必要性与可能性,日后修宪时宜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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