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和解的语境下,当事人的主体性具有协商性和公平性内涵。而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就损害赔偿进行的协商也必须体现协商性和公平性,即必须体现当事人之间自主的利益安排,并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兼顾。对此,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损害抵偿以及替代赔偿等民事责任规则或履行方式需要得到充分的适用。从规则运行的整体效果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并保障被害人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理性的损害赔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