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吸收自由主义的契约方法论经验基础上,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克服了契约方法论及其价值取向上的狭隘、局限和偏见,运用民主契约法律观的整体主义方法,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真实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然而,马克思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带有强烈的、激进的社会变革色彩,对当前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具有一定的理想性,因而只有将其与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能焕发生机。法治政府是马克思民主契约法律观的逻辑结论,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之契约选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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