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上,网络交易错标价格主要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评判,其性质大都被认为属于要约邀请,进而对错标价格的经营者无法律约束力。这种认定可能诱使经营者利用错标价格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特别提示义务,它为拓展分析思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必要打破传统单一性分析的局限,确立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的错标价格行为对其自身具有法律效力,以防止经营者滥用价格自主权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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