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目的与量刑基准关系密切,量刑时必须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在目的刑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试图从提升公民的法律信仰、发扬公众的守法精神、强化一般人的法律忠诚信念的角度正面论证一般预防的积极效果。但是,它所提倡的量刑基准可能不利于实现预防效果,无助于提供清晰的刑罚限度,导致处罚的扩大化和严厉化。通过反思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中量刑基准的缺陷,可以给我国刑法理论带来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