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来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表明:是否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一国所处的不同阵营、现有立法状况等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大小、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有关。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但借鉴已经有专门性气候变化法的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法应当成为中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