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程序的传统构造以对侦查效率的强烈追求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普遍限制为特征。与刑事公诉领域和刑事审判领域高昂的改革热情和积极的改革举措相比,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相对滞后,试图通过立法强行推进侦查程序构造现代化转型的努力遭遇了巨大的阻力。制约侦查程序现代化转型的因素不只是犯罪控制任务的巨大压力,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侦查手段的落后等同样是重要的原因。侦查程序改革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整个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需要侦查程序构造改革同步进行。而推进侦查程序构造的现代化转型需要加速侦查理念的变革与侦查程序的立法改革,需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