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差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与被盗财物或实际窃得财物的数额不一致,分为盗窃未遂和盗窃意外两大类。其中,盗窃未遂分为盗窃基本犯未遂和盗窃加重犯未遂,盗窃意外分为有认识的盗窃意外和无认识的盗窃意外。对于盗窃基本犯未遂,宜采取"有限处罚"的立场;对于盗窃加重犯未遂,行为人必须对加重结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对象不能犯盗窃未遂同时造成公私财产毁损的,应从认识的相对性角度来认定盗窃数额。对于有认识的盗窃意外,若行为人对于意外的盗窃数额表现出明确的否定态度,该数额不应计入盗窃数额;对于无认识的盗窃意外,应根据原有的主观认识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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