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在二十余年的运作中渐呈边缘化趋势,支付令案件数量大幅萎缩。除社会诚信状况不佳等外部环境因素外,定性不准、类型模糊以及程序保障不足也是制度陷于困境的原因。在性质上,督促程序并不属于非讼程序,应属于特殊的诉讼程序,且是审判程序的例外。至于支付令,则系介于判决与裁定之间的"第三类型裁判",在程序保障上也应兼有判决和裁定的特点。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督促程序在适用范围、管辖、证明及律师代理等诸多方面都有若干类型,需要我们做出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