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的民事诉讼实践之中,存在着人工智能的极度高效和极度低效的"双相障碍",极度高效表现为在网络安全的整体环境下径行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网络安全隐患,更表现为在推进人工智能建设的过程之中,法院由于过分倚重社会技术力量,同时对技术到底是手段还是目的的问题尚未及反思;极度低效体现为在高效之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不发达带来的维护成本,出于人工智能建设过速带来的对当事人、法官的培训成本等资源耗费,反而增添了法院的工作量,形成了高效之外的低效。而上述"双相障碍"的成因,是由于在司法权威性和司法高效性的根本问题上反思不够。针对于此,必须要在立法层面上坚持当事人本位和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造,带动司法层面依照职权主义模式进行的送达人专业团队建设,并且在这一基础上对社会技术支持有所选择、有所监督,同时储备专业人才后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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