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7年多以来,有一些不适用的地方,这个不适用涵盖到方方面面,包括适用范围、制度安排等。比如成员加入合作社的门槛和合作社注册登记的门槛要不要抬高,现有的60%盈余返还比例是不是有一些过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资本利益和规模生产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应该体现"利贫"的特性,与公司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这个出发点。从立法的角度来想,公司制度毫无疑问注重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在合作社制度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