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都市残疾人的出行保障问题,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给予了提纲挈领性的法律支持,而对于盲人的出行保障之一——导盲犬的出入问题,该法规定其取决于各地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对于盲人的出行保障较为不利。其中,上海的立法较为先进,北京也正在改进。而东京、纽约等大都市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更为全面而人性化,因此做出对比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对于导盲犬出入都市交通工具的准入问题研究,不应局限在呼吁允许其出入,更应当对其出入的时间、方式作出限定以及对导盲犬使用者权利义务、路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设定,从而方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实质上实现对盲人权利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