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当认可。我国合同法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但并未排斥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等诸多与补偿性违约金不同的功能和法律价值,不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和前提。违约金调整应当综合考量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多重价值标准,而不应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公平。违约金调整违约方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还应考量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和履约中的过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