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本质相同,二者之间仅存在制度功能发挥程度和范围上的差异,故无需分别设计两种制度。我国必留份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必留份份额不确定及"双无人员"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该制度本源功能发挥不足,亦导致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因此,为适应社会对养老育幼的制度需求和统一司法裁判之实践需求,建议用特留份概念取代必留份概念,以重构我国统一的特留份制度。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