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牧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始终与牧区土地制度变革相联系。牧区土地制度变革是通过变更牧区的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满足国家、集体、牧民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求,在维持草原生态平衡前提下实现牧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和草原生态平衡。建国以来,牧区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变革基本上坚持了这样一条路径:在坚持牧区草畜平衡的基础上,落实牧民对草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充分调动牧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调整牧区土地产权关系为牧业经济集约化发展提供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