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督主体中的“缺位性”反思

作者:荣振华; 傅赵戎
来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21): 40-42.
DOI:10.19406/j.cnki.cqkjxyxbskb.2011.21.016

摘要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构建了四个层面的监督主体,但由于这四种监督主体的权限粗略配置与法学理论逻辑严重不符,使得企业国有资产处于有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认为将检察机关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体当中,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权与管理运营权处于权力抗衡状态,这种权力制约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监督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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