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四个条款存在着立法瑕疵。行政许可法第一条应明确将立法法作为立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定义,应能够把作为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必要条件的行政审批活动包容在内;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应保留草案中曾有过的禁设行政许可的条款;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应为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行政许可的授予保留适用空间,以弥补先到先得原则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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