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25日发布的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简单的否定人民法院对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类纠纷的管辖权,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理。人民法院不应当机械适用上述规定进而拒绝受理该类案件。

  • 出版日期2018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