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是对以暴力、“非暴力”手段实施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予以刑法回应。文章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论述催收非法债务罪异化扩张的内源性机理与逻辑进路。以规范目的为视角,确立公共秩序法益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并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恐吓”“跟踪”“骚扰”三种行为手段予以解读、明晰其基本性质。以滋扰性为判断标准对其行为手段予以界定,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限缩性研究出发,完成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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