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能否担任董事?我国1993年《公司法》及2005年的修订中对此都缺乏明确规定,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虽规定了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但其效力层级低,也不能规范到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立法缺漏已致实践中滋生出许多纠纷而无从解决,法理上也陷入困惑和争议。新近台湾"力霸案"的教训更促使我们有必要对法人担任董事的问题作一全面探讨和明确回答。肯定法人董事制度的学说在理论与实践上并不可行,应运用"奥康剃刀"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仅为自然人,而不宜推行法人董事制度,以提升公司治理之良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