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职能转变合约的实施缺乏第三方承担,在第二方承担也缺乏力度的情况下,这个合约的实施主要依靠第一方——政府承担。转变政府职能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接受者和制度决定者之间存在不同的效用函数,所以政府职能新制度无法通过行为自律在地方政府中得到充分实施;同时,中央政府作为第一方内部另一个主体,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监管力度不够。这样,地方政府职能难以转变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