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强力推进的,这决定了我国的区域法律治理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与市场等四对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公法学应当着力解决我国区域法律治理的合宪(法)性问题。就区域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而言,美国式解释论是我国的未来理想,而建构性修宪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出台我国宪法"协定条款"存在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其可能模式是,宪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协定条款",其具体内容由其它宪法性文件、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实施细则"的形式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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