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但由于某些案件犯罪分子对抗性、隐蔽性较强,加上侦查机关经费短缺、警力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不少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程序、实体、证据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少数案件甚至成为疑难案件,难以得到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