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民歌作品的使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民歌作品是人类的遗产资源,应属于著作权使用的公有领域,是人人皆可自由使用的对象。此外,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与保护规范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尚显单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就相关问题表述尚不够清晰[1],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相关部门就着手草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