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两权分离理论而为股份公司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应当基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不必过于强调"三会"的设置及其权力分配,而应当注重在股东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设定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以公司自治为原则,构建多样性、灵活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出自治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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