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一项改革的产物,最初承包关系被认为是合同关系,直至物权法将其确认为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作为用益物权是否可作为个人财产继承,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一直有争议。通过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分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农民的心理预期等方面,论证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与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关于继承的规定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均具有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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