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平衡投资者保护和国家实施公共政策权力,一些国家开始对传统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中的透明度问题、第三方参与以及仲裁员选任及其行为准则进行改革。但欧盟内部各机构由于其代表利益不同,对ISDS机制未来是否应存在于欧盟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认识不一,加之欧洲法院越来越强调欧盟法律秩序自治性,主张排除一切盟外司法机构对欧盟法的管辖,从而使得ISDS机制在欧盟投资协定中的命运更难预测。中欧正在进行双边投资谈判,ISDS机制也将是双方讨论的内容,理清欧盟内部对ISDS机制的分歧,有助于预测欧盟在谈判中的态度并为我国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