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国际投资争端的性质已由以往的"政治性争端"转变为现行的"管理性争端",相应地,国际投资争端的传统外交保护解决方式也已为国际仲裁方式所取代,而且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出现了明显的偏袒外国投资者,损害东道国权益之倾向。就此,已难以用传统的"南北矛盾"理论框定,而现有的"商事仲裁"理论和"国内公法"理论则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需要引入一种视野更为宽广的"全球治理"理论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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